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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 发表时间:2020-04-10 11:56 分享到:

近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分工协作,到2020年底,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成果。2021年底,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


《方案》提出:统一组织农村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权籍测绘和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对于现存的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到2020年底,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坐标转换、纠正及按不动产数据建库标准,完成数据建库,初步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完成全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实现国家、省和市县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分析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存在的历史问题,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充分利用海南省最新拍摄的0.05米倾斜摄影成果和原已开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等,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依法依规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方案》提出: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数字化处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2020年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基本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市县、省、国家三级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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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农民的土地、房屋财产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依法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方式,妥善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维护农民的土地、房屋财产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统一组织农村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权籍测绘和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按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一体登记的原则,办理登记发证。
(二)因地制宜,提高效率。统筹考虑我省现有基础、工作需求和技术条件,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序推进。
(三)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农房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于现存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坐标转换、纠正及按不动产数据建库标准,完成数据建库,初步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完成全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实现国家、省和市县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和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认真研究分析我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存在的历史问题,全面总结文昌市、东方市和琼中县试点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勇于突破,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指导各市县开展工作。
(二)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充分利用我省最新拍摄的0.05米倾斜摄影成果和原已开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等,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权籍调查工作。
对已登记发证或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核实,对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确权政策,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市县为单位,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基本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市县、省、国家三级汇交。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底前)。
成立省、市县级工作协调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技术规范、收集资料、权籍调查准备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底前)。
更新完善现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汇总验收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
逐级上报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并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吸收村集体组织参与,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分工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负责摸清需求和确定调查方法,测算工作经费,拟订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工作经费;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乡镇、村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负责组织现场调查指界和签字确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查、登记申请、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提请市县政府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加强对各市县的指导,提供有关政策咨询,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技术问题,及时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各市县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五)做好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农民办证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