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指南>常见问题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的涉外事宜须知 发表时间:2022-01-29 10:26 分享到: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的涉外事宜须知

 

        一、涉外的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涉外不动产登记中需公证、认证的情形

  ()港澳地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委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登记材料,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应当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其中司法文书还需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但香港居民通过香港法院判决离婚的,申请人委托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对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后,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共同申请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委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登记材料,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应当经公证后由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查证后使用,其中司法文书还需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

  ()国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委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登记材料(除护照外),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1、该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2、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由该国和我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3、国外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需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

 

  三、需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事宜

处于对国家安全及军事安全的考虑,在买卖、赠与、继承过程中,若不动产受让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经三亚市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备案或批准文件。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85号房地产服务中心二楼办证区

咨询电话0898-38230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