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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表时间:2017-11-14 09:10 分享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复审)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自然人提交结婚证,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提交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书,单身的自然人提交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三亚市土地房屋权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其他致使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

7)上述转移应当符合当前法律法规。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 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四、 办公时间、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周一至周四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898-38230999

五、 收费标准

住宅类: 80/

非住宅类: 550/件。

权证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